延津县统计局关于印发《延津县统计局公平争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延津县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2-10-20 09:56:50 浏览量:5942 字号:

延津县统计

关于印发《延津县统计局公平争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延统字[2022]22号

 

局机关各股室、各专业:

现将《延津县统计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延津县统计局

2022年10月14日

延津县统计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市统计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7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股室、中心起草的内容包含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政策法规股负责统筹协调全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起草单位负责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初步审查,政策法规股负责公平竞争复核。

第四条  起草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初步审查时,应严格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参考附件1),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参考附件2)。

第五条  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初步审查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对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六条  起草单位和政策法规股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一)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二)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法律、行政法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条件和程序;

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性备案程序。

(三)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地发布招标信息;

2.直接规定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

3.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

4.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5.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6.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四)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要求经营者交纳各类保证金;

2.限定只能以现金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3.在经营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完成相关事项后,不依法退还经营者交纳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生产经营敏感信息是指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之外,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公开,通过公开渠道无法采集的生产经营数据。主要包括:拟定价格、成本、营业收入、利润、生产数量、销售数量、生产销售计划、进出口数量、经销商信息、终端客户信息等。

第七条  公平竞争审查的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出台实施:

(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二)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适用例外规定的,起草单位应当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并引入第三方评估。

第八条 起草单位向政策法规科提请公平竞争复核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文件草案;

(二)起草说明;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等;

(四)延津县统计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五)复核所需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政策法规股应当在收到起草单位送审的公平竞争审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意见填入延津县统计局公平竞争审查表反馈起草单位。

第十条  政策法规股进行公平竞争复核,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一)认为符合审查标准的,提出“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复核意见;

(二)认为不符合审查标准的,指出不符合公平审查标准的内容,退回起草单位,由其重新研究调整。起草单位初步审查意见和政策法规股复核意见不一致时,提请局党组会议决定,共同研究提出最终的审查意见。政策法规股如认为文件草案还存在其他重要问题的,可在回复意见中一并提出有关建议。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股负责对全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于次年报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二条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社会公开停止执行或调整的信息。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延津县统计局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延津县统计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 件1延津县统计局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docx

附件2延津县统计局公平竞争审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