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延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12-02 10:53:01 浏览量:5964 字号:

延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延卫健〔2022〕85号


委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2022年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抽查并进行第三方评估工作的通知》(延竞审联办〔2022〕3号)要求,为确保我委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审查制度

(一)审查范围。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相关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我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代县政府拟订、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列入网上主动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应作为审查的重点范围。

(二)审查主体。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名义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单位)负责审查;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我委牵头起草的,由我委承办部门(单位)负责审查;我委代县政府拟订,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我委承办部门(单位)负责审查。

(三)审查标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7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2021)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19]6号)等文件印发规定的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遵循审查基本流程(详见附件1)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情况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相关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四)审查程序。各部门(单位)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过程中,应严格履行自我审查职责,认真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详见附件2),提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并将相关资料存档。自我审查通过后,应当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等材料提交委法制股进行合法性审查。委法制股对各部门(单位)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进行程序把关,未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措施,不予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公平竞争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或报委领导签批。

各部门(单位)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前,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

二、开展存量清理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部门(单位)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结合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对现行有效的存量政策文件开展自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三、成立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

成立延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卫生健康系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爱国  县政协副主席、 委党组书记、主任

副组长:杨春堂  委副主任

成  员:委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委属各单位行政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委法制股,办公室主任由董梅同志兼任,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服务。

 

附件: 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延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1日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2.公平竞争审查表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