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市监〔2023〕30号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的通知
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3-06-01 09:53:20 浏览量:14775 字号:

 

各股室、队、所: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信用服务经济发展能力水平,主动引导和帮助失信市场主体及时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自身信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单位应全面落实依法行政法治观念、执法为民服务理念,全面建立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主动告知行政处罚对象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及信用修复相关规定,鼓励和支持失信市场主体及时修复失信、重建信用,健全完善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监管工作机制,引导失信市场主体及时修复失信,为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创造良好信用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两书同达”主动告知制度

各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向行政处罚相对人发放《延津县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见附件1),主动告知行政处罚相对人该行政处罚信息即将被公示的网站、失信行为类型、最短公示期、修复流程等内容。在送达“两书”过程中,积极宣传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政策,“两书”送达完成后,企业应填写《延津县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回执》(见附件2)交予行政处罚机关。按照“谁处罚、谁提醒”原则,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处于公示期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满足修复条件的,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主动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第一时间提醒行政处罚相对人进行信用修复,并帮助完善修复材料,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及时化解因行政处罚带来的不良影响。

(二)开展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宣传

各单位应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本领域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的推广落实,并向社会公示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及修复流程,通过微信公众号、会议、培训等方式进行宣传,引导行政相对人减少违法行为,及时修复失信信息。加强对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培训,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并提出修复申请的失信主体,实现“应修尽修”“政策应宣尽宣”,新增失信主体实现“处罚即告知、期满即修复”,确保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告知率、有修复意愿且符合修复条件的失信经营主体信用修复率达到100%。

(三)提高信用修复审核效率

各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当事人,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予以补正。各单位要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依法依规确定行政处罚严重程度,为及时进行信用修复创造条件。

三、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信用修复是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重要环节,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各单位要贯彻落实好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激发失信主体守信意愿,保障失信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培育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社会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案件办理单位是落实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建立工作台账、做好工作衔接,灵活采取短信、电话、信函、集中培训等方式,6月底前向存量行政处罚案件所涉及的市场主体告知信用修复有关政策,并做好新增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工作。

(三)加强督导考核。县局不定期对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全县系统通报,对落实情况较好的单位通报表扬,对落实情况差的单位通报批评。

    

 

 

 

 

附件:1.延津县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

      2.延津县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回执

      3.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相关规定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4日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4日

 

 

附件1

 

延津县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

(模板)

    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我局        日对你单位下达的                 (处罚决定书文号),该行政处罚属于一般/特殊行政处罚,所属领域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仅特殊行政处罚需注明所属领域)。该行政处罚信息将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公开。你单位可于最短公示期    个月后申请修复。

 

 

                                           

 

 

 

 

 

 

 

 

 

附件2

延津县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回执

(模板)

 

    我单位已收到               (单位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的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编号     

         ),已经了解行政处罚公示时间和信用修复政策。

 

 

   

 

 签字:                               

 

 

 

 

 

 

 

 

 

 

 

 

 

 

附件3

信用修复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综合考虑行政处罚违法领域、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等,设定无需公示、无需申请停止公示、六个月基础公示期、一年基础公示期、不得申请停止公示五种类型。其中,符合满六个月基础公示期和满一年基础公示期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无需公示。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无需申请停止公示。受到通报批评或罚款数额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无需申请信用修复。

3)公示期满六个月可以申请停止公示。除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以外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且符合下列情形: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4)公示期满一年可以申请停止公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5)不得申请提前停止公示。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受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信用修复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6)自行停止公示。公示期满3年后自行停止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