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来源:延津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3-09-14 16:56:39 浏览量:7265 字号:

延津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延政〔2023〕101号

 

延津县2022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用地已于2023年8月8日经省政府批准(豫政土〔2023〕1048号),2023年8月22日,新乡市人民政府下发了该批次建设用地的通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用途

延津县2022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用地,拟作为交通运输项目用地(0.5777公顷)。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

本次征收土地的位置位于塔铺街道龙王庙村、沙门村,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土地的地类及面积

征收塔铺街道龙王庙村集体土地0.1509公顷,其中耕地0.1461公顷、园地0.000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5公顷;沙门村集体土地0.4268公顷,其中耕地0.3560公顷、园地0.0708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和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塔铺街道龙王庙村区片编号为4107260401,补偿标准为61.5万元/公顷,征收土地面积0.1509公顷,征地补偿安置费共计9.2804万元,沙门村区片编号4107260401为,补偿标准为61.5万元/公顷,征收土地面积0.4268公顷,征地补偿安置费共计26.2482万元,该批次征地补偿安置费共计35.5286万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内,将上述征地补偿安置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五、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青苗补偿费(每公顷1.8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内,将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给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该批次用地需安置农业人口5人(其中劳动力3人),县政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

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

社保安置按照《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新人社〔2019〕85号)文件规定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拨付补贴资金。

(三)用地单位安置

县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的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延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