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G0F001-0202-2023-00006 成文日期: 2023年7月10日
失效时间: 发文字号: 延政〔2023〕73号
发文机关: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12日
性: 有效
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津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7-12 08:53:35 浏览量:28497 字号:

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津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延政〔2023〕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政府工作部门:

《延津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26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津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0日


延津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新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锚定“两个确保”、落实“十大战略”,紧盯“两大跨越”、推进“十大工程”、建设中原农谷,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实践中展现延津更大作为、作出更大贡献。

三、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

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

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

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五、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县长离延出差、出访和学习期间,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副县长实行工作互补制度。因外出、休假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职的,由互补的另一方代行出席会议、参加活动、公务接待、处置突发事件等职责,代行审签紧急公文。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县政府决定的事项和县长交办的事项;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办公室主任工作。

六、县政府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

工作。主要负责人实行党政分设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县政府各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七、县政府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注重推进政务部门向经济发展部门转变、审批管理部门向价值创造部门转变、资源管控部门向动能转换部门转变、行业主管部门向民生保障部门转变,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形成共促高质量发展、加快现代化建设的合力。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政府工作的全过程和各领域,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决策部署的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县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做到“党委定思路、政府拿方案;党委绘蓝图、政府画工笔;党委作决策,政府抓落实”。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

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建立完善常态化府院联动工作机制,促进司法行政良性互动,维护群众利益、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建立健全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每季度集中学法不少于一次。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注重用大数据思维和逻辑推动工作,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深入推进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县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依法全面审查被复议行政行为,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县政府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十六、县政府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要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开展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积极回应关切,对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敏感问题、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等政务舆情,要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主动发声。

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制度。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各工作部门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县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二十、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通过向市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讨论需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涉及全局的重要规划、重点项目、重大政策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七)讨论决定以县政府名义开展的检查考核、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事项;

(八)讨论决定财政预决算、国家和省下达的重点转移支付、重大财政资金分配及追加预算支出;

(九)讨论决定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

定事项;

(十)讨论决定需由县政府任免的干部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县长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二十一、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转办或县委主要领导同志交办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研究贯彻落实市政府专项会议、市直部门行业性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部署重要工作的具体措施,以及重点工作推进中的突出问题;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专项问题。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

局际联席会议由县政府确定工作牵头单位和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成员单位研究相关工作,重要事项形成的意见报分管副县长审定。分管副县长一般不参加联席会议。

二十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主任签报县长、分管副县长。副县长主持召开的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副县长事前报县长审定。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均编印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县长签发。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其中由县长主持召开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县长签发;由副县长主持召开的,由分管副县长审核,报县长签发。

二十三、县政府会议决定事项需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由该议题主汇报单位根据县政府会议确定意见代拟汇报材料,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签发。

二十四、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局长、委员会主任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县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须本人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经报请县长批准后,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会。

不能出席副县长召开的会议需请假的,由相应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向分管副县长报告。

二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遵守精简会议的有关规定,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

严控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减少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各部门陪会,凡需要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方案,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县长批准。简化会议议程,控制会议时间,确需会议交流发言的,要严格控制发言人数和时间。贯彻市直部门召开的行业性会议精神,由县直部门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县长、副县长不参加会议,不得邀请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人参加。

全县性会议应当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二十六、县长的公务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提出建议,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报县长。涉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时参加的会议、活动等方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与县委办公室沟通对接,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报县长、分管副县长。

副县长出席会议、公务活动需报县长审批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报县长、分管副县长。

未经县长批准,副县长不出席各种节会、展会和节庆活动,不出席非兼职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

二十七、建立完善县政府学习制度,与县政府党组“第一议题”制度、县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统筹起来,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县长主持,县政府领导同

志及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县长确定,重点围绕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和

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决策部署,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领学导读、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在加强学习方面做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八、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新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等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部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二十九、县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十、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明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未反馈的,由征求意见单位上报县政府办公室综合股进行提醒并督促,对再次未及时反馈意见的单位,视为无不同意见。

三十一、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涉及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副县长要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要协助分管副县长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三十二、县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报告,向市政府、县委报送的上行文,与市政府各部门等不相隶属机关商洽重大政策性事项的文件,人事任免文件,由县长签署或签发。

三十三、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副县长按分工签发。县政府有明确要求的,属于综合性、全局性事项的,或副县长认为必要的,报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涉及县政府工作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县长或分管副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重要公文,按规定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政府报送1种简

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五、县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决策部署,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确保见到实效。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中央和省、市、县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十六、县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条条落实、件件落地、事事见效。

三十七、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13710”制度要求,深入推进“马上办理、马路办公”,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效率导向,强化工作落实力、执行力、穿透力,切实提升办事效率与工作效能。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协同联动,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三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三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四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直奔问题、直击要害,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要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要积极为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工作部署,工作中涉及全县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必须向县委请示报告。

四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县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按程序报批;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报县政府批准。

四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出访、出差和休假,应当事先报告县长,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以及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外出或者因事请假的,需按规定提前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再履行报备手续。严禁未经批准外出,否则要依纪追究责任。

四十四、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四十五、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四十六、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

安全、荣誉和利益。

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四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四十八、除县委统一安排外,县政府领导同志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九、县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五十、县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五十一、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8月16日县政府印发的《延津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