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
关于《河南晋开集团延化化工有限公司硫回收利用环保升级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延环书审[2024]3号
河南晋开集团延化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冠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宋立芳主持编制完成的《河南晋开集团延化化工有限公司硫回收利用环保升级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环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局班子会研究、环审委审核,结合新乡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出具的评审意见和该项目评审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做出如下批复: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在新乡市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北区经十五路以西新纬一路以南晋开集团延化化工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建设硫回收利用环保升级技术改造项目。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
(1)制酸废气:采用SCR装置+双氧水洗涤+硫酸雾捕集器+电除雾进行处理,尾气通过60m排气筒(编号DA013)排放。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SO2<960mg/m3,排放速率<55kg/h,NOx<240mg/m3,排放速率<16kg/h)。硫酸雾排放浓度能够满足河南省《化学肥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557-2023) 表1中硫回收装置要求(硫酸雾<30mg/m3)。氨排放速率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氨排放速率<75kg/h)。
(2)无组织排放废气:根据大气预测结果,厂界硫化氢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要求,厂界硫酸雾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表2限值要求。
2、废水:本次工程废水主要为电除雾器清洗废水、余热锅炉排污水。电除雾清洗废水不含其他污染物,仅含少量硫酸,用于尿素合成工段废气洗涤塔补充用水,不外排。余热锅炉排污水排放量为3.75m3/d,中和处理后经河南晋开集团延化化工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进入延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排入大沙河。本次工程建设完成后全厂总排口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538-2017)表1间接排放限值要求及延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要求。
3、噪声:项目高噪声设备主要为室外风机、泵类等,项目采取隔声、消声、基础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书》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一般固废贮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贮存。固体废物须全部妥善处置避免造成环境的二次污染。
四、本次工程新增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2.7t/a、氮氧化物4.86t/a;出厂界COD0.0507t/a、出污水处理厂COD0.045t/a。
项目完成后全厂总量控制指标为:出厂界COD 94.2467t/a、NH3-N 7.1051t/a,出污水处理厂COD 83.5891t/a、NH3-N 4.1795t/a;颗粒物106.9682t/a、二氧化硫230.0687t/a、氮氧化物311.4618t/a、VOCs 58.608t/a。
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检测及监控设备、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七、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相关环保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投运,建设单位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必须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九、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