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6环不罚决字〔2024〕1号
来源: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 发布时间:2024-03-21 08:07:46 浏览量:3158 字号:

延津县兆坤水泥构件有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MA44BXGG0L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榆林乡北林场33号

法定代表人:申文艳

2023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发现生产密闭厂房内有成品脱水过后的沙子和原料沙土,存在近期生产痕迹,你单位传送带未完全密闭,料场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配备喷雾抑尘装置,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共1页)、拍摄现场照片8张(共8页)、 2023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7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未采取密闭、洒水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

2.2023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3.2023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2份(共10页)、环评备案公告复印件1份(共1页)、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为登记管理和环保手续齐全。        

4.2023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第三季度纳税报表1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规模为微型企业。

2024年1月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6环罚告字〔2024〕4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2024年1月12日,我局收到你单位递交书面申辩书1份;申辩事项“对豫0726环罚告字〔2024〕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63714元的行政处罚告知处罚,处罚金额较大,望免予处罚。”

经我局进一步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不予行政处罚情节:1、你单位于2023年9月进行设备安装调试之后一直处于停产状态;2、根据你单位无组织废气治理措施可行性论证专家组意见:由于烘干砂产品规格要求(含水率不得超出0.5%)以及生产工艺的特殊性,该项目车间及成品库无法安装使用喷雾抑尘装置,会对产品产生严重影响,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3、传送带已更换较好材质的进行密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案审会集体讨论通过,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你单位应当:

加强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举一反三,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