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科学技术局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4-08-19 09:35:12 浏览量:1948 字号:


延办文〔2024〕14号



中共延津县委办公室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延津县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单位,各骨干企业,各人民团体:

《延津县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延津县委办公室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30日

延津县科学技术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延津县科学技术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津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24〕17号)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科学技术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延津县委科技委员会,作为县委议事协调机构,其日常工作由县科学技术局承担。根据县委科技委员会授权,县科学技术局以县委科技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开展相关工作,负责全县科技创新领域重大工作的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第四条  职能转变。作为全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抓战略、抓改革、抓规划、抓服务”总要求,聚焦“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站在对接国家、省、市战略和服务全县大局的高度,进入国家、省、市战略科技力量行列,提升延津在国家、省、市战略科技力量建设中的地位,发挥县委、县政府科技创新智囊团、参谋部作用,以打造国家、省、市创新高地为目标,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培育重点产业、企业,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要素链、制度链等深度耦合。完善科技治理体系,建立高效科学的科技管理运行机制。按照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耦合的科研范式,推进科研体制重塑性改革,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一流创新生态。

(一)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超前的战略思维,加强顶层设计,打造国家、省、市创新高地,建立战略规划引领、科学统筹决策、推进服务落实、成果导向反馈、绩效评价监督的全链条完整闭环,完善科研组织,健全配套机制,构建从最初研发到产业化的全程跟踪服务的延津特色科研体制。

(二)搭建一流创新平台。加强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基地和创新平台建设,做好实验室体系重塑重构重建,实现主导产业、主要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促进科研与产业紧密衔接。

(三)凝练一流创新课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聚焦世界前沿技术、“卡脖子”技术、应用型关键共性技术,梳理出一批重大课题,实行重点项目攻关“揭榜挂帅”。

(四)培育一流创新主体。扩大创新主体科研管理自主权,推动重点产业领域科技创新,推动关键核心共性技术研发攻关,培育高科技领军企业。

(五)汇聚一流创新人才。打造一流科技人才体系,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成果、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实行更加开放的科技人才政策,用好现有人才、培养青年人才、引进高端人才,推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

(六)建立高效科学运行机制。围绕科技体制机制重塑性改革,建立完善科技前沿与企业创新需求征集、科技战略分析研判专家咨询论证、政产学研用一体化贯通、重大科研项目全过程跟踪服务和动态调整机制等相关机制并抓好落实。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绩效管理和科研诚信建设,政府部门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

第五条  县科学技术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科技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拟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推进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承担推进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融合发展相关工作。

(三)建立统一的县级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管理县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促进科技金融紧密结合。

(四)围绕重点产业、标志性引领产业编制县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凝练一流创新课题。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五)拟订全县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指导县内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组织协调实施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负责组织推荐申报自然科学基金相关工作。

(六)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点攻关方向并协调、监督实施。指导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平台建设。负责科技服务业工作。支持安全生产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组织推荐申报工作。

(七)牵头推进全县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用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八)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科技园区建设。推动科技支撑乡村振兴和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九)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推进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牵头建立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系。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县科技保密工作。

(十)负责全县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和全县出国(境)培训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相关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在延两院院士的联络和服务等工作,推进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等建设。拟订全县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延津县科学技术奖励相关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县科学技术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财务、预决算相关工作;负责党群、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拟订全县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并协调组织实施;组织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重大问题研究和技术预测,承担全县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运行工作;协调推进全县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拟订科研机构改革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依法行政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科技创新调查;承担科技统计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软科学研究,编纂延津科技史志;负责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融合发展、科技保密、科技安全和技术出口审查相关工作;统筹产业科技创新工作;承担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科技评估管理相关工作,提出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建议并监督实施,开展科技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科技评估机构建设;承担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牵头建立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拟订科技奖励地方性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全县科技奖励改革;负责全县科技奖励工作,承担省科学技术奖提名,指导全县社会科技奖励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二)产业科技股。负责微电子与光电子、新型显示和智能终端、大数据、新一代人工智能、网络安全、网络与通信、先进计算、北斗应用、量子信息、区块链、软件、重大装备、智能装备与机器人、制造共性技术及关键基础件、智能传感器、工业互联网、航空航天、先进电子材料、先进金属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化工材料、尼龙新材料、新型建材、现代轻纺、动力电池、氢能与燃料电池、可再生能源、先进储能、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先进轨道交通、汽车及零部件、种业创新、农业丰产绿色高效种植、动物健康养殖、智慧农业、农产品加工、现代食品制造、生命健康、生物医药、中医药现代化、医疗器械、资源综合利用、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绿色低碳等绿色技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及修复、公共安全及其他社会事业、高新技术等相关产业领域的科技需求分析和技术预测,拟订相关产业发展科技专项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标准并协调组织实施。推动本领域技术攻关,提出重大(重点)任务并协调组织实施,推进本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提出本领域实验室、平台基地、人才团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建设计划;加强培育发展本领域科技企业,形成高科技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梯次发展格局;指导农业农村科技进步和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工作,组织实施科技特派员计划,推动科技支撑乡村振兴和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工作;支持安全生产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进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工作;负责生物科技安全相关工作。承担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牵头组织企业技术创新相关工作,协调推进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提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拟订科技金融结合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引导社会资源支持科技创新,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科技投融资及相关中介服务工作;研究提出促进科技创新创业和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牵头负责高新技术企业推荐申报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等工作;负责科技企业孵化等创新创业工作。

(三)科技项目推进与科普股。统筹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议,组织编制实施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负责全县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承担建设全县科技管理平台,建立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工作机制;建设运行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和运行;实施科技报告制度。提出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和科研条件保障建议并监督实施;协调推进全县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布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等建设;组织协调创建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国家大科学装置、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推进科技资源和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组织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发展预测和需求分析,拟订全县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协助实施国家和省、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拟订科技对外交往、科技交流及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并推动落实;承担科技外事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对外及涉港澳台地区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全县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与其他县(市)科技合作与交流;协调促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地方产业发展的合作融合;受县政府委托,负责科技人员及科技团组出国(境)日常管理;承担对外科技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全县创新型科技人才和团队建设,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负责在延两院院士联络和服务等工作,推进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等建设;拟定全县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负责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项目计划与组织实施;拟订在延工作外国专家管理办法,推动建立外国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承担重点外国专家服务工作;协调处理在延工作外国专家事件;负责全县出国(境)培训工作,拟订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国家和省、市、县关于外国专家奖项的推荐、报批、评审等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分类负责外国人才来延工作许可初审工作,协调实施外国人才签证制度,负责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系统。拟订全县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相关政策措施建议;开展全县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承担技术市场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区域创新科技工作,协调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

第七条  县科学技术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八条  县科学技术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5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