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4-08-19 09:41:42 浏览量:1828 字号:

延办文〔2024〕15号



中共延津县委办公室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延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单位,各骨干企业,各人民团体:

《延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延津县委办公室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30日

延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延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津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24〕17号)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坚持把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作为主攻方向,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未来产业谋篇布局,加快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增强制造业竞争新优势。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提高工业和信息化运行监测分析水平,加强行业发展趋势研究。聚焦服务产业、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推动体制机制创新,提升专业化水平和行政效能,逐步实现从行业管理向服务产业发展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落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全面推进“一网通办”,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第四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业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以及推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的相关政策,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工业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的政策建议,引导和扶持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监测分析全县工业运行态势,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指导工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产业安全等相关工作;参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制造业服务化、平台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推进产业融合、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供应链管理技术推广应用,协同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五)负责提出全县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国家和省、市对口部门及本县用于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市、县规划内以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组织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县有关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全县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七)组织实施全县工业和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绿色化改造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绿色化改造促进规划、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建设和新基建、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新材料推广应用。

(八)负责全县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的规划、政策,依托国家和省、市、县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九)负责全县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推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公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十)统筹推进全县信息化工作,承担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协调工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推动跨行业等互联互通和工业领域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推进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基于信息技术的新兴业态发展;指导监督重点行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基础网络的相关安全保障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交流合作事务,研究拟订支持政策措施;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相关产业交流合作工作,督促交流合作签约项目落实情况;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制造业对外合作年度行动计划,编制发布我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合作指南;研究协调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煤炭行业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研究拟订全县煤炭及煤层气行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能力监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标准化建设;对煤矿建设项目提出行业审核意见;依法负责全县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承担煤矿机电设施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县煤矿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

(十三)推进全县工业和信息化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国防科学技术工业行业管理工作,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编制煤炭、煤炭清洁利用等相关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拟订相关政策措施等职责,涉及煤炭的部分应征求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意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在相关能源发展规划内制定煤炭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统一承担煤炭工业管理职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或上报国家和省、市投资主管部门、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征求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意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提出行业审核意见。

2.与县应急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煤矿安全生产具体监督管理责任,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相关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机关政务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后勤保障、平安建设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督查工作;组织机关日常值班、应急值守工作;统筹机关电子政务建设应用工作;编报部门预决算和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干部教育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组织研究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建议;组织重大课题调研;组织提出工业和信息化体制改革建议;起草综合性文稿;牵头全局依法行政和“放管服”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清理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机关信息工作;负责信访工作;受理涉及工业系统来信、来访;为信访人员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维护来信来访者合法权益;承办上级领导机关、县信访部门转办的有关信访案件;综合研究分析系统信访工作情况,向县委、县政府领导提供信访信息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二)工业运行股。负责全县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规划;负责推动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服务体系、创业辅导体系、技术创新支持体系建设,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公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提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企业服务年度计划,统筹做好信息收集、分类转办、协调服务等工作,负责全县企业服务工作考核评价;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企业培训计划,推动企业家队伍建设;监测分析全县工业日常运行情况,分析工业形势,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指导工业行业领域应急管理、产业安全等相关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和安全科技成果推广;参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工业应急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轻工、纺织、家电、工艺美术等行业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相关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承担食品、医药和盐行业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相关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发展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食盐储备行政管理工作;推动县级医药储备管理工作;负责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承担推进相关领域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工作,推动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等新模式发展,推动云计算、相关领域大数据、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等新兴业态发展;指导协调工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推动重点领域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协同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研究分析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和趋势,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指导全县相关产业发展;负责推进全县信息化工作,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发展规划,协调推进经济和社会领域信息化应用;推动跨行业等互联互通和工业领域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应用;组织实施软件、系统集成及服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指导协调全县网络安全和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相关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监督重点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统筹指导工业领域信息安全,推动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工作;协调推进信息安全领域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推广和应用,协调处置网络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及相关应急工作;联系通信企业;负责贯彻国防科技和军转民工作的政策法规及规章;协助军工企业完成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协调军品任务的配套工作;负责军工企事业单位军转民工作的协调;负责军工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全县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的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行业管理。

(三)规划与投资股。组织拟订全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全县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国家和省、市对口部门及本县用于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技术改造资金安排的建议;组织监督执行工业和信息化产业政策;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市、县规划内以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全县工业和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绿色化改造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绿色化改造促进规划、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建设和新基建、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新材料推广应用;贯彻落实节能环保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领域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承担钢铁、有色金属、黄金、稀土、化学工业(不含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等行业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相关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研究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并提出建议,推进行业规范管理;组织推进相关行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产能置换工作;承担县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相关工作;承担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煤炭行业法律法规,落实煤炭行业政策、技术标准;研究编制煤炭行业发展专项规划;指导全县煤炭行业产业结构调整,负责煤矿智能化、洁净煤建设、煤矿新技术推广;对煤矿建设项目提出行业审核意见;承担辖区煤矿机电设施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煤矿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承担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依法负责全县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负责煤矿从业人员资质、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煤矿安全设施设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初审;依法负责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所属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促进企业发展及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对所属各种经济成份的工业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规则,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和协调所属企业实施改制改组、兼并破产工作;贯彻落实产业转移政策,拟订产业转移规划,负责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交流合作事务,指导开展产业交流合作工作,督促合作项目落实;统筹推进区域产业合作、校企合作;实施“走出去”战略,推进产能合作、技术引进等;承担全县通用机械、汽车、民用船舶、民用航空、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等行业管理工作;贯彻落实高端装备、重大技术装备、汽车及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依托国家和省、市、县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参与指导本行业技术进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工业和信息化行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用相结合;组织协调有关重大科技专项和产业化示范工程的实施;组织实施管理行业科技成果、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行业技术基础工作;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承担电子信息行业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重大系统装备、微电子等基础产品的开发与生产;组织协调有关重大工程项目所需配套装备、元器件、仪器等的国产化;促进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按规定权限审核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有关事宜。

第六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3名。

第七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5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