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东屯镇人民政府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4-08-19 09:55:48 浏览量:1868 字号:

延办文〔2022〕12号




中共延津县委办公室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共延津县东屯镇委员会 延津县东屯镇人民政府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开发区,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单位,各骨干企业,各人民团体:

《中共延津县东屯镇委员会 延津县东屯镇人民政府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延津县委办公室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6日

中共延津县东屯镇委员会 延津县东屯镇人民政府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办〔2022〕20号)和《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津县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22〕4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镇党委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本乡镇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乡镇党的建设全面负责。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最基层的行政机关,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第三条  东屯镇党委、政府要贯彻落实好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管理好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四条  东屯镇党委、政府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党的建设。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负责基层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负责宣传、统战、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指导村级党组织建设;负责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党员工作。

(二)经济发展。统筹制定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实施经济建设项目,促进经济增长;推进城乡经济融合发展,提高农业发展水平,增加村(居)民收入;做好投资促进、重点项目服务,以及工业、交通、商贸、就业、统计等工作。

(三)乡村建设。统筹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推进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做好村镇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实施人居环境整治,做好“厕所革命”、垃圾和污水处理、村容村貌整治提升等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自然资源规划、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工作;协助做好开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四)公共服务。组织实施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负责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管理和服务;负责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和拥军优属工作。

(五)平安建设。负责维护辖区内社会秩序稳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共安全风险防控、安全生产监管、应急管理、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负责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投诉事项;负责组织群防群治,完善治安防控体系;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消防安全等工作。

(六)综合行政执法。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省政府下放权限,以乡镇名义开展执法活动;推进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综合执法工作;协调配合县级执法部门做好专业执法工作;统一指挥调度派驻机构开展执法活动;承担与行政执法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检查等工作。

(七)行政审批服务。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授权集中办理有关审批和服务事项;负责本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八)完成上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根据东屯镇党委、政府承担的主要职责,按照协同高效原则,设置11个机构,机构规格为股级:

(一)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信息、政务公开、机要、保密、档案、财务、后勤等工作。对应县级党委办、政府办、人大和政协机关、改革办、机构编制、机要保密等部门。

(二)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服务乡镇党委加强自身建设,指导村级党组织建设等工作。对应县级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统战、巡察、民族宗教、老干部、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

(三)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统筹落实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经济融合发展,增加村(居)民收入等工作。负责投资项目的洽谈、立项、论证、审批;负责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分解和统计考核奖励等工作。对应县级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审计、统计、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

(四)乡村建设办公室。负责落实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保、林业、水利等工作;承担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对应县级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乡村振兴、水利、人防等部门。

(五)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推进区域公共服务工作,组织实施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各项公共服务。对应县级教育体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保、红十字会、科协、残联、文联、工商联等部门。

(六)平安建设办公室。承担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共安全风险防控以及社会稳定等工作。对应县级党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信访、网信等部门。

(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省政府下放权限,以乡镇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负责健全执法配合联动机制;加强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等工作。对应县级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文化广电和旅游、城市管理等具有执法权的部门。

(八)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授权集中办理有关审批和服务事项,负责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应县级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以及具有审批权限和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

(九)应急管理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家应急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负责应急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做好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应急救援;负责辖区内消防安全等工作。对应县级应急管理等部门。

(十)退役军人服务站。宣传贯彻退役军人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落实;负责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培育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等工作。对应县级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

(十一)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村镇规划,指导做好村(社区)规划的实施和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以及村镇建设规划许可等工作。对应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乡村振兴、生态环境等部门。

第六条  东屯镇核定行政编制39名(含下放机构),事业编制69名(含下放机构)。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1名,设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镇长1名,副书记、政法委员1名,党委委员、人大主席1名,党委委员、纪委书记1名,党委委员、副镇长1名,组织委员、统战委员1名,宣传委员、副镇长1名,党委委员、武装部长1名,副镇长2名。平安建设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核定领导职数1正2副,其它8个机构各核定领导职数1正1副。

第七条  东屯镇派驻及下放机构设置5个。

(一)派驻机构:东屯派出所、东屯司法所日常工作由乡镇党委、政府统一指挥、调度。

(二)下放机构:东屯市场监督管理所、东屯镇财政所、东屯自然资源所,实行属地管理,业务接受上级部门指导。其中:东屯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7名,机构规格为副科级,领导职数1正2副;东屯镇财政所核定事业编制6名,机构规格相当于股级;领导职数1正1副;东屯自然资源所,核定事业编制4名,机构规格相当于股级,领导职数1正。其他机构编制事项不变。

第八条  东屯镇纪检监察、群团组织的设置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延津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延津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