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第十五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64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延津县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11-12 10:31:02 浏览量:667 字号:

尊敬的王艳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切实保障合法权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1年7月1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新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21】31号)文件,文件第一章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城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职)人员和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疗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按照该文件规定,只要在企业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农民工),企业都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包括职工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十一章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自2017年以来,我县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主体单位为县税务局,我县医疗保障局仅负责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若用人单位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我局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强制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待用人单位办理过参保登记后,我局会将其应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形成征缴计划并推送至县税务局,县税务局根据我局推送的职工医疗保险费额进行征缴。

再次感谢您对我县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真诚欢迎您对我县医疗保障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