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6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延津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4-11-12 10:32:35 浏览量:730 字号:

裴中民、崔兴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加快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改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进展情况

近年来,我局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在会同开发区和相关职能部门继续推进区域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全力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出让工作。2023年5月10日,自我县开发区首宗166亩工业用地“标准地”被延津县创立兴延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竞得以来,截止目前,又相继成交了润巍新材料、碳电科技、中禾种业、僧固冷链产业园以及帝益麦现代种业育繁推一体化等5个项目共计254亩的工业用地“标准地”,基本实现了开发区内产业项目全覆盖。

二、关于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带项目”“带方案”出让

按照工业用地“标准地”要求,出让前由开发区会同相关部门结合产业政策、功能定位和区域情况,制定准入产业类型等相关条件,并出具初审意见,我局根据初审意见编制供地方案对“标准地”进行公开出让,出让前严格落实了“按标做地、明标供地”的相关要求。“标准地”成交后,受让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还需与开发区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明确约定期限内应满足的开发建设条件,投产、达产要求以及达不到约定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直至项目退出等管理内容,又在出让后明确了“履标用地、对标管地”的后续监管职责。近两年,随着《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 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4〕15 号)等文件的相继出台,对于“带方案供应”在政策层面给予了有力支撑。下一步,在不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前提下,我们将结合开发区,在土地供应前,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土地使用标准核提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程序将修建性规划建设方案一并纳入供地方案,积极推进产业项目“带方案供应”,以进一步确保产业项目及时落地和健康发展。

(二)关于完善配套政策,实现“承诺制”审批

2022年3月,我县制定出台了《延津县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出让实施方案》,方案中明确了工业用地“标准地”实施过程中各部门职责,管理操作流程及后期监管措施等各个环节。其中在“标准地”成交后,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制,对于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企业出具的《“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实现企业“拿地即开工”。下一步,我局将尽快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明确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要求,进一步改进完善政策,不断提高改革质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三)关于控制性指标要求及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按照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要求,出让前由县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负责,组织县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科工等部门按照不低于省定标准,制定投资强度、亩均产值税收、安全生产标准、弹性出让年期等“3+N+1”控制性指标体系,并在土地供应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后续的履约监管协议也对项目竣工验收、投产达产、惩处措施都作出了明确约定,目前已出让的6个产业项目均是按照此项规定,对企业作出了具体要求,从制度上有效防止了土地闲置浪费和低效利用,也进一步提升了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三、存在问题及下步打算

按照《新乡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放管服”办〔2019〕2号)要求,县开发区管委会要统一组织对开发区内9个事项实施区域评估,截止目前,我县已完成了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环境评价等7个事项的区域评估成果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了发布,实现了成果共享;剩余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2项评估事项,由于涉及服务费用问题,一直未能及时提交和发布,下步,我局将积极同财政部门结合,尽快完成上述2项评估事项,为“标准地”全面落地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县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同时,也真诚欢迎广大人大代表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对我县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我们能更好的促进和改进工作。

 

                               延津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