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医疗器具予以销毁,再次使用的处罚
法律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咨询投诉渠道:电话0373-7622605 延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