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环罚决字〔2019〕第041号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9-06-25 15:27:28 浏览量:2773 字号:

延津县新工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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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延津县僧固乡王潭村

法定代表人:李纪永

    我局于2019年5月20日对你公司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造成粉尘排放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铸造全自动生产线项目,地址位于延津县僧固乡王潭村,2019年5月19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造型车间振动筛工序沙豆未经料仓收集直接排放于该车间西侧空地,且未采取密闭措施,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处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延津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我局于2019年6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延环罚先告字【2019】第04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 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终止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2、给予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延津支行(账号:41001570710050001303)。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延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