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环罚决字〔2019〕第043号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9-06-25 15:29:30 浏览量:2828 字号:

延津县诚信加油站:

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L04732033C

地址:延津县城关镇永安大道与西安大道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杨峰

    我局于2019年6月17日对你加油站汽油加油枪气液比检测不达标、加油机液阻检测不达标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加油站项目,地址位于延津县城关镇永安大道与西安大道交叉口东南角,2019年5月19日我局大气办人员与第三方检测单位(河南纯科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汽油加油枪气液比检测不达标、2#和4#加油机液阻检测不达标。你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延津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我局于2019年6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延环罚先告字【2019】第043号)告知你加油站陈述申辩权。根据你加油站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加油站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加油站上述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加油站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延津支行(账号:41001570710050001303)。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延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