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环罚决字〔2019〕第054号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9-07-24 15:39:21 浏览量:3702 字号:

延津县春海煤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MA44GFJM7C

地址:延津县王楼镇乔杏庄村

法定代表人:布春海

    我局于2019年7月10日对你公司生产车间南原料露天存放未覆盖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年产1万吨煤球项目,地址位于延津县王楼镇乔杏庄村,2019年7月10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产车间南原料露天存放未进行覆盖。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延津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我局于2019年7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延环罚先告字【2019】第05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进行整改;

2、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延津支行(账号:41001570710050001303,收款单位:延津县财政局)。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延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