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环罚决字〔2019〕第056号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9-07-24 15:41:47 浏览量:2701 字号:

新乡市易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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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周世利

    我局于2019年7月5日对你公司建设项目性质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年产污水处理剂500吨、石油助剂100吨、润滑脂500吨项目,经资产评估总投资额为20.63万元。地址位于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北区,2019年6月24日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员会同市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剂与石油助剂项目共同使用一套生产设备,多出环评文件制冷系统一套(反应釜3台,高位槽10台),又擅自建设一条石油助剂生产线项目在生产工艺发生改变后未重新办理环评手续,属于私自改变生产性质。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延津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我局于2019年7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延环罚先告字【2019】第05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未经审批擅自新建生产设施予以拆除;

2、给予总投资额(20.63万元)百分之四的罚款八千二百五十二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延津支行(账号:41001570710050001303,收款单位:延津县财政局)。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延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