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12-04 19:16:15 浏览量:4811 字号:

延办文〔2019〕33号


中共延津县委办公室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延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单位,各骨干企业,各人民团体:

《延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延津县委办公室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29


延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津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1960,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延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职能转变。

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促进建筑业提质发展相关职责,推进棚户区改造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等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条  延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县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负责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工作。组织研究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组织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县房地产市场。拟订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县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

(四)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全县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权限内各类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并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负责协调建筑企业出县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建筑行业改革改制工作。

(五)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的联合验收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规范全县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全县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质量工作。拟订全县工程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贯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并监督落实。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施工图审查和标准定额的监督管理。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城(街道、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办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负责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的管理。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指导全县城市建设工作。负责起草全县城乡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城市建设的前瞻性和政策性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园林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生态园林城市、园林城市创建工作。负责城区防汛排涝工作。负责城市夜景照明建设工作。配合水利部门做好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承担县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九)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县关于村镇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等工作。指导相关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利用和监督工作。

(十)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编制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拟订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拟订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一)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业务培训和各类学术活动。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民防空法律,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城市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及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并协同实施。负责人民防空设施建设相关审核审批工作,监督管理全县人民防空设施建设、维护和使用。

(十三)监督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防护部分的管理。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执法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防护工作。组织拟订修订城县人民防空袭方案,指导拟订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演训。指导开展人民防空群众组织建设。开展人民防空日常战备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科研工作,推进人民防空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广。

(十四)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信息化体系能力建设。负责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参与抢险救灾、服务民生、改善民生,为应急救援提供支持。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行动。推进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负责依法征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会同有关都门制定人民防空建设市场投融资政策。

(十五)完成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延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综合性材料、档案、信息、机关安全、保密、网络运行维护、目标管理、机关后勤保障、节能减排、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的督查督办,对外联络、提案议案办理等工作。组织开展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研究;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对外交流和外事工作。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住建系统政府投资项目有关协议,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审核等有关工作;贯彻落实法律顾何制度。负责住建系统“双公示”工作;承担信访稳定、综合治理和诉调对接多元化解工作;承担协调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执法街接工作。负责住建系统政府采购、专项资金预决算审核有关工作;负责机关财务保障及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指导住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党组决议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系统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负责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培训、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负责系统宣传工作;负责工、青、团、妇、统战及系统政研会相关工作。负责住建系统驻村帮扶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股。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技术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和注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施工图审查、标准定额的监督管理;承担建设工程领城联合审验的联合审图工作。贯彻国家、省、市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并监督落实;负责全县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专项审查工作;负责全县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并落实全市建筑工程抗震防灾区域规划。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工程建设管理和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县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建设监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权限内各类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并监督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和注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牵头住建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出县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行业管理;指导建筑行业改革改制工作。负责住建系统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承担涉及住建系统联合审验的联合验收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工作发展规划和建设科技、墙体材料革新。拟订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的管理制度、支持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制度并指导实施;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和推广应用;指导全县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监督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负责统一受(办)理,送达县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综合服务区住建局的行政审批事项,协调相关科室(单位)对报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催(督)办有关事项办理进度;贯彻上级“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等改革政策,牵头做好住建系统“放管服”改革工作。

(三)市政工程股。组织开展城市建设的前瞻性和政策性研究;负责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城市供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城市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项目立项,可研编制、工程承发包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参与编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参与编制重大(专项)、重点工程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建设工作,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后的施工合同履行,工程决算、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负责城市供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城市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和特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生态园林城市、园林城市创建工作;负责城区防汛排涝工作;负责城市夜景照明建设工作。负责城市创建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12345”社会服务热线交办的相关工作。承担县百城提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水利部门做好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

(四)住房保障办。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住房保障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编制全县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住房保障项目审查;负责指导监督全县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后期管理;负责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宣传贯彻上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拟订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房地产业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县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县房地产信息系统;承担县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现售,二手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主体市场行为监管,建立健全企业、项目、人员诚信监督体系;负责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并监督管理;指导和推进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全县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县关于村镇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村镇建设统计工作;承担村镇人居环境改善相关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等工作;指导相关村镇建设试点和重点镇等建设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申报及保护、发展利用和监督工作。拟订全县物业行业、房屋售后维修服务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标准和规范,负责物业行业培训和创优达标工作,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承接查验制度;承担中心城区物业服务企业招标投标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管理工作;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指导全县物业管理工作。

(五)人防办。开展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工作;负责人民防空机关常态化战备值班执勤工作;承办党政军联席会议相关工作。负责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并监督执行;参与编制有关专项规划、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县级政府投资的人民防空建设项目计划编制和中央、省、市补助经费项目申报;负责全县人民防空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易地建设费等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的管理和上解;负责人民防空战备资产储备使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建设投融资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县人民防空行政许可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査和清理工作,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地方性标准、规范;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承办人民防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政策咨询和法制审核等相关工作;组织査处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案件;负责人民防空法制建设。负责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则、城市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参与拟订城市地下空间及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参与审核城乡总体规划中人民防空相关内容;负责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人防设施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易地建设费等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的征缴;负责全县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检査督导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开发利用、维护管理和使用审批工作;指导检查城市地下交通干线、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做好人民防空平战转换及临战准备工作;负责组织对全县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及消防、防汛等检査;负责研究拟订人民防空参与军民融合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人民防空袭方案编制修订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常规化实战化演训工作;组织参加相关重大演训活动;指导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全县人民防空军事斗争准备检验评估;组织开展防空警报试鸣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制定重要经济目标目录和编制防护建设总体规划;指导检查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防护方案;战时配合要地防空、城市防卫作战,参与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参与抢险救灾;承担县人民防空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县直、驻延单位人民防空建设;承担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地域、疏散基地建设管理;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公众防空防灾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负责新闻宣传工作及融媒体中心建设运营调度,开展社会化宣传教育活动。负责编制全县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信息网络、科技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战时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空情信息保障、防空警报发放工作;负责网络安全、信息防护及容灾备份工作;负责电子政务规划建设、维护管理、潜力(综合)数据统计运用工作;负责人民防空科研、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

第六条  延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5名。

第七条  延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3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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