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
延竞审联办﹝2022﹞17号
第一条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程序,明确决策责任,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策制定机关作出或调整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政策措施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会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平竞争审查会审是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政策制定机关申请,对政策制定机关在审查工作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组织专业办量,会同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审查,提出审查建议,为政策制定机关提供服务和协助的一种审查方式。
第四条 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公平竞争审查原则,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查机制,严格落实审查主体责任,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结论并对审查结论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本制度做出的会审建议仅供政策制定机关出台政策措施前参考,不作为最终的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以政策机关作出的为准。
第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出台重大政策措施,特别是出台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其出台可能会对市场主体产生重大影响或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存在较大争议的,依政策制定机关申请启动会审程序。
第六条 会审遵循的原则:
(一)遵循辅助决策原则,不替代政策制定机关最终审查结论。
(二)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七条 申请会审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拟出台政策措施的依据;
(三)提请会审的具体内容及原因;
(四)申请机构自我审查意见;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会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反馈是否启动会审程序。
第九条 会审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直接对拟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文稿提出会审建议:(二)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意见,必要
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参加会审;
(三)与政策制定机关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单个重大政策措施的会审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说明情况,并适当延长会审时间。
第十一条 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会审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讨,也可以提请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联席会议仍无法协调一致的,可以提请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议。
第十二条 参加会审人员和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工作,按照规程序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会审建议。
第十三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充分采纳会审提出的合理建议,完善拟出台重大政策措施草案。会审建议应当与出台重大政策措施文稿一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参加会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延津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