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新乡市易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574962911P
地址:延津县榆东产业聚集区广源路
法定代表人:周世利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9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9月20日上午,省生态环境厅监督帮扶组到新乡市易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产时,污染防治设施未使用,废气直接排放。2023年9月20日下午,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6台反应釜在生产时,碱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未使用,废气直接排放,省厅发现的违法事实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勘察示意图、授权委托书、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10月1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6环罚告字〔2023〕11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5日内),你单位未递交陈述申辩材料和申请听证材料。2023年10月16日,你单位向我局书面提出“减免申请”,提出以下申请理由:“1、省生态环境厅监督帮扶组发现污染防治设备未开启的问题后,公司立即进行了整改,并于当日整改完成。2、过去三年,受疫情的影响,经营困难经营收入和营业利润大幅下滑,行业环境不景气许多客户都减少了订单,各项成本费用较重,加之停产时间较长,以致经营资金困难,贷款增加,随时都有面临破产倒闭的风险”,特申请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环【2022】45号文中附件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8项,处罚事项名称:对未采取有效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从轻处罚的情形 :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经责令改正后按要求完成整改,未造成明显污染后果的。经研究,对于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减免意见予以采纳,给予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生产时污染防治设施未使用,废气直接排放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4;
2、涉及行业,判定标准: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
3、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4、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5、管理类别,判定标准: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
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7、超过期限改正时间,判定标准: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8、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9、是否配合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等级(Bi):【2,1,1,3,1,1,1,1】,处罚金额(X):86150元,代入公式:86150= 20000+ (200000-20000)x[(4/5)²+(2²+1²+1²+3²+1²+1²+1²+1²)/(5²x8)]x50% ,裁量金额:86150元。
按照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20%从轻处罚,罚款金额为6892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生产时污染防治设施未使用,废气直接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万捌仟玖佰贰拾元的行政处罚(6.892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七楼7012房间。款项缴清后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