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光华精密机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337096757K
地址:延津县胙城乡胙城村东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省厅推送排污许可要求该排放口颗粒物自动监测。该企业正常生产期间,颗粒物自动监控设施故障率高,5月份以来自动监控设施多次,长时间标记故障,故障时间累计高达4000多个小时,造成数据长时间缺失或异常,该企业生产工况设施未标记停运,2023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检查时延津县光华精密机械厂在线监控设备运行正常,经调阅该厂前期在线数据及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经对比发现延津县光华精密机械厂5-6月份在线监控故障期间进行了阶段生产,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共1页)、拍摄现场照片5张(共5页)、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7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
2.2023年11月29日调取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3.2023年11月29日调取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基本信息表1份(共1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表1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为简化管理及违法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
4.2023年11月29日调取河南省电子税务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请表1份(共2页),河南省电子税务登记信息表1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规模为微型企业。
2023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线监控设备运行正常,证明你单位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6环罚告字〔2023〕1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3年12月1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6环罚告字〔2023〕13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违法了《排污许可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
1、违法事实的判定标准: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但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裁量等级为3;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判定标准:1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为1;
3、管理类别的判定标准:简化管理,裁量等级为1;
4、企业规模的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
5、污染物类别的判定标准:一般工业废气/生活废水/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水,裁量等级为1;
6、受处罚次数的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的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分别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裁量等级: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 ;处罚金额(X):56000元,代入公式:56000 = 20000 + (200000 - 20000) x [ (3/ 5)² +(1²+1²+1²+1²+1²+1²)/5²x6]x 50% ,最终裁量金额:56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伍万陆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通过电子支付缴纳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七楼7012房间。款项缴清后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