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0F001-0202-2024-00014 | 成文日期: | 2024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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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时间: | 发文字号: | 延政〔2024〕71号 | |
发文机关: |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年10月08日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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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延政〔2024〕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制度障碍,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规定,按照《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规章政策清理的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对截至2023年12月底现行有效的规定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依据起草单位提出的清理意见,经第55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延津县国有资本经营公司管理的意见(试行)》(延政〔2018〕135号)、《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延政〔2020〕7号)等2件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
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延津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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