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蔺玉澍对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制度障碍,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规定,按照《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规章政策清理的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我县对截至2023年12月底现行有效的规定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并将清理结果进行公布。
一、清理程序
县司法局对截至2023年12月底现行有效的规定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依据县财政局、审计局提出的清理意见,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牵头起草了《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并在延津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二、清理结果
经清理,决定废止《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延津县国有资本经营公司管理的意见(试行)》(延政〔2018〕135号)、《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延政〔2020〕7号)等2件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
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是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持政令畅通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治县工作,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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