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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南班胜固道路问题
信件类型:投诉
来信时间:2026-09-04 11:50:20
一、基本情况 原南班胜固村小学(现开云服饰)后方新修一条东西走向道路。该道路原规划宽度为3米,在与南北走向道路交叉口处,因路南侧水浇地家主阻拦,要求缩窄该处路面宽度。经向村大队(村委会)反映无果后,施工方最终在该交叉口处将道路宽度缩窄,未按原规划3米标准施工。 二、当前道路现状及存在问题 目前道路已建成通车,但存在严重问题: 道路宽度不一致,形成“葫芦口”形状:该道路东西走向路段其余部分均为3米宽,唯独在与南北走向道路交叉口处被缩窄至不足3米,形成一端窄的“葫芦口”形状。 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交叉口处突然收窄,车辆通行时极易发生剐蹭、碰撞等交通事故。尤其对于不熟悉路况的外来车辆,在交叉口处突发道路变窄,极易引发紧急制动或避让不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影响正常通行效率:交叉口作为道路交汇的关键节点,道路宽度不足导致会车困难,严重影响该路段正常通行功能,与道路建设的初衷背道而驰。 三、已反映情况但未得到有效解决 就该问题,我们已多次向村大队(村委会)反映,但村大队未能有效协调处理。水浇地家主既未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法定权属证明文件,亦无任何材料证明其对该地块享有合法权利。在无合法权属证明的情况下,施工方擅自变更道路规划宽度,既不符合法定程序,也损害了公共利益。 四、法律依据 关于道路规划变更的程序要求: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变更道路规划宽度,属于违规行为。 关于土地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在水浇地家主主张权利却无法提供权属证明的情况下,应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查处理,明确该地块权属。 关于村委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大队(村委会)对村民纠纷不予有效处理,已构成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关于农村公共道路建设:农村道路作为集体基础设施,属集体所有。个别村民无正当理由阻拦合法公共道路施工,导致道路规划被迫变更,实质上是对合法道路施工活动的干扰,侵犯了集体和其他村民的通行权益。对于无理阻拦施工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五、核心问题 水浇地家主主张新修道路侵犯其利益,但至今未能提供土地确权证书或其他法定权属证明,其阻拦施工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变更道路规划宽度,导致形成“葫芦口”形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村大队(村委会)未能依法履行调解职责,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回复详情
回复单位: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民您好!来信收悉,您所反映的事项已办理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村两委已第一时间到现场了解核实,1.该胡同经测量宽为3米,符合项目标准。2.因胡同尽头有线杆,确实影响部分群众通行,经与相关村民协商,计划对路段尽头拓宽,方便群众过车,于秋收前整改到位。

感谢您对县长信箱工作的信任和支持,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回复时间:2026-09-11 1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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