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常盛彩瓦销售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济源蓝天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延津县常盛彩瓦销售有限公司年产50万片彩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环评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水泥筒库呼吸口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外排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7-2013)表2的特别限值要求。治理后尾气经高于库顶3m排气筒(距地面不低于15m)有组织排放;搅拌机搅拌配料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7-2013)表2的特别限值要求。治理后尾气经15m排气筒排放。
无组织废气:项目原料库密闭;原料库设喷淋雾抑尘装置;厂区进出口设车辆冲洗装置,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本项目厂区粉尘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7-2013)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限值要求。
2、废水:本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设备及车辆清洗水和生活污水。将清洗废水排入沉淀池进行收集和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拌料,冲洗废水不外排。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
3、噪声:对高噪声设备经减振、厂房密闭隔音和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排放限值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理,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5、本项目不涉及预支增量指标。
四、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物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