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有朝等同志职务任免的
通 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李跃建、县人民政府县长李维山的提请,2014年7月19日经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任命:
唐有朝同志为延津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刘群英同志为延津县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主任。
免去:
李爱国同志的延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刘群英同志的延津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信访科科长职务。
决定任命:
孙聚群同志为延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杨家保同志为延津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王明彬同志为延津县民政局局长;
吕毅同志为延津县司法局局长;
李庆顺同志为延津县财政局局长;
寇志胜同志为延津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占先同志为延津县农业局局长;
李爱国同志为延津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局长。
决定免去:
唐有朝同志的延津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局长职务;
孙聚群同志的延津县统计局局长职务;
李庆顺同志的延津县民政局局长职务;
张继山同志的延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职务;
张运民同志的延津县教育体育局局长职务;
袁金安同志的延津县司法局局长职务;
任继安同志的延津县财政局局长职务;
申成义同志的延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
王春山同志的延津县交通运输局局长职务;
郜文玉同志的延津县农业局局长职务。
延津县人大常委会
201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