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裴顺海同志职务任命的
通 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县人民政府县长李维山的提请,2014年10月29日经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决定任命:
裴顺海同志为延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延津县人大常委会
201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