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宋崇军等同志职务任免的
通 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李跃建、县人民政府县长李维山的提请,2015年3月30日经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任命:
宋崇军同志为延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姚佩相同志为延津县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
免去:
宋崇军同志的延津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决定任命:
李平原同志为延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邢 斌同志为延津县统计局局长;
李德刚同志为延津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周 锋同志为延津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李占先同志为延津县农林局局长;
李纪臣同志为延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明文波同志为延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邵长友同志为延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延荣同志为延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决定免去:
李占先同志的延津县农业局局长职务;
邵长友同志的延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职务;
王运超同志的延津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局长职务;
聂国营同志的延津县环境保护局局长职务;
王东松同志的延津县林业局局长职务;
姜国海同志的延津县卫生局局长职务;
杨中州同志的延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职务;
王义根同志的延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
刘 先同志的延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
延津县人大常委会
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