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安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南恒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年产附着式脚手架300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环评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切割烟尘经工业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的限值要求;喷漆、晾干过程中产生的漆雾、非甲烷总烃经“水喷淋+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及同时须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程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中排放限值要求;喷塑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由喷烘机自带滤筒除尘器处理,处理后尾气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天然气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烟尘通过8m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排放浓度须满足《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工业窑炉排放限值要求;烘干房在对工件烘干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治理装置处理,处理后尾气由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的限值要求及同时须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程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中排放限值要求。
无组织废气:颗粒物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的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厂界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程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延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经化粪池处理后废水水质须满足第二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
3、噪声:高噪声设备经车间密闭、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废: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2013修改单的相关要求进行控制;危险废物贮存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规定进行建设,危险废物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5、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100米,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学校、医院、居民等环境敏感点,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设防的要求。
6、本项目预支增量指标为:COD0.0144t/a、NH30.0015t/a、SO20.008 t/a、NOX0.0374 t/a
四、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物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