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新乡市鑫瑞商砼有限公司年产60万立方米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批复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9-09-02 10:26:02 浏览量:2784 字号:

 

新乡市鑫瑞商砼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新乡市安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新乡市鑫瑞商砼有限公司年产60万立方米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整形、筛分在密闭车间进行,外购机制砂经铲车输送至机制砂下料斗内,在机制砂下料斗上方、复频筛下方安装集气罩,将粉尘收集后通过经脉冲式袋式除尘器治理,尾气通过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原料库房内石子、砂子向锥形下料器投料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脉冲式袋式除尘器治理后,尾气通过1根距地面不低于15m的排气筒排放;水泥、煤灰储罐呼吸口粉尘经配备的脉冲式袋式除尘器治理后,尾气通过高于库顶3m(距地面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搅拌机配料仓和搅拌仓产生的粉尘经脉冲式袋式除尘器治理后,尾气通过1根(距地面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均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特别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标准要求。

2、废水: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集中排入厂区化粪池,定期清运。

3、噪声:本项目高噪音设备经厂房密闭隔音及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的排放要求。

4、固废:沉淀池产生的沉渣以及脉冲式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随时收集和清理,在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后,重新回收利用或作用建筑材料定期出售。

5、土地复耕:该项目国道107线新乡境改建工程竣工后,该公司无条件配合政府部门进行搬迁,不再进行生产并对占用土地进行复耕,本项目要按照土地复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并采取合适的土地复耕措施,临时建设施所占用的土地复垦后,能重新种植,达到耕地利用标准。

四、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物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