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延津县太行山新能源有限公司三一延津县100MW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9-12-18 14:15:11 浏览量:2058 字号:

延环审[2019]28

 

延津县太行山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郑州碧蓝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延津县太行山新能源有限公司三一延津县100MW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施工期,应加强施工监管,采取低扬尘施工工艺、施工材料堆放点设置围挡、运输车辆加盖篷布等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营运期废气为升压站食堂油烟,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浓度须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标准要求。

    2、废水:施工期,施工废水沉淀后回用于施工用水或洒水抑尘;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及地埋式一体化处理后作为站区绿化用水。

    3、噪声:施工期,应加强施工噪声监管,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高噪声设备作业时间等措施,减轻施工噪声对周围居民的影响,噪声排放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运营期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4、固废:各种固废应妥善处置或综合利用。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进行控制。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进行控制。

    5、光影影响:各风电机组的光影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点、学校等敏感点。

    6、生态环境:项目建成后按规划有计划的实施植被恢复、种植灌草、树木,使场区形成结构合理,系统稳定的生态环境。

  (四)应认真落实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施工过程中,应设置表土临时堆场,采取覆盖、拦挡、设截排水沟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应及时采取土地整治、植被恢复等措施,降低施工期的生态影响。

    四、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20191213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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