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新乡市源盛木塑板业有限责任公司延津分公司年产1.5万吨木塑系列产品生产线及3万套竹木纤维套装门系列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0-04-09 17:50:52 浏览量:1535 字号:

延环审[2020]10号

新乡市源盛木塑板业有限责任公司延津分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省欣耀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乡市源盛木塑板业有限责任公司延津分公司年产1.5万吨木塑系列产品生产线及3万套竹木纤维套装门系列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环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班子会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木塑系列产品配料、混料、破碎、磨粉工序粉尘和套装门系列产品锯切、裁边工序产生的粉尘均通过设置单独密闭操作间进行二次密闭收集,最终通过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要求。

木塑系列产品挤出工序和套装门系列产品冷压、封边、转印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类有机废气均通过设置密闭操作间进行二次密闭或集气罩收集,最终通过“UV光催化氧化+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和《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排放限值要求。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及监控设施、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2、废水:产品冷却废水经冷却水池冷却后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延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噪声:采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室内布置、加装减振基础、安装消声装置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一般固废临时贮存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2013年修订)相关规定;危险固废暂存间需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规定进行建设,危险废物及时委托有资质危废处置单位处置,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5、总量控制指标: COD:0.0054吨/年、氨氮:0.0005吨/年,颗粒物:0.1881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8799吨/年。

四、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相关环保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投运,建设单位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2020年4月8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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