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延津县胙城乡袁庄村江群木材收购加工厂年加工400方木材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批复的公示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0-04-22 17:32:17 浏览量:1736 字号:

延环审[2020]12号

延津县胙城乡袁庄村江群木材收购加工厂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碧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延津县胙城乡袁庄村江群木材收购加工厂年加工400方木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环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班子会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截料粉尘经侧方设置的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尾气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120mg/m3,排放速率3.5kg/h,周界外浓度限值1.0mg/m3的要求。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及监控设施、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2、废水:生活污水经厂内设置的化粪池收集处理后,定期清运。

3、噪声: 对高噪声设备经厂房隔声并经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排放限值要求。

4、固废:下脚料、除尘系统收集的粉尘经统一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内,定期外售;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5、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0.0009吨/年。

四、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相关环保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投运,建设单位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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