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延环审[2020]21号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新乡市红树林天然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年加工3000吨天然乳胶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0-07-27 17:01:38 浏览量:1482 字号:

新乡市红树林天然乳胶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颖尚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新乡市红树林天然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年加工3000吨天然乳胶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环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班子会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环评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营运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本项目废水主要为设备清洗水、员工生活污水。

本项目设备清洗水成分为各种原料,收集后回用于配料,不外排生活污水处理措施为:经化粪池治理后,定期清运。

2、废气: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投料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投料、下料包装逸出的氨气

1)投料粉尘人工投料过程在密闭车间内进行,采用集气罩收集,粉尘经袋式除尘器+水喷淋罐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为0.1mg/m3,排放速率为0.0003kg/h,能够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颗粒物浓度12mg/m3,基准排气量16000m3/t胶的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能够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1.0mg/m3的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量为0.0002t/a,无组织排放量为0.0003t/a。

2)投料、下料包装氨气天然乳胶中含氨,投料及下料包装过程中会有少量氨气逸出,评价提出:投料口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下料口废气采用双层套管收集,收集后的氨气采用水喷淋(与投料粉尘共用1台水喷淋罐)治理,尾气与投料粉尘一起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氨气有组织排放浓度为3.7mg/m3,排放速率为0.01kg/h,能够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氨浓度10mg/m3,基准排气量80000m3/t胶的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氨排放速率4.9kg/h(15m)的限值要求。氨气无组织排放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氨气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1.5mg/m3的限值要求。氨气有组织排放量为0.0133t/a,无组织排放量为0.0070t/a。

3、噪声设主要为搅拌罐等生产设备,声源强度为70~75dB(A)。经厂房密闭隔音及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值均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昼间60dB(A)、夜间50dB(A)的标准限值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均为一般工业固废,主要有:(1)原料消耗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袋,产生量为1t/a;(2)脉冲式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产生量约为0.005t/a。处置措施为:原料消耗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袋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出售;脉冲式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装袋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作为原料回用,合理处置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四、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相关环保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投运,建设单位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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