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达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陕西利光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天达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高分子卷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环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局委班子会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环评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重点按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施工期严格落实扬尘防治“七个百分之百”要求。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本项目废气主要包括原料混合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加热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
原料投料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由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加热挤出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废气引至1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最终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建成后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15米高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120 mg/m3,排放速率3.5kg/h。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相关标准要求和《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相关建议值要求。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检测及监控设备、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2、废水:生产过程中需用水进行间接冷却,由于对冷却水的水质要求不高,冷却水可循环使用,仅需定期补充蒸发掉的水量,无生产废水产生。项目职工生活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市政管网排入延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后达标排放。
3、噪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主要是卷材生产线设备运行噪声,工程噪声源强在80~85dB(A)。采取设备安装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后,项目各厂界噪声值噪声叠加值均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一般固废:不合格产品和边角料、除尘器粉尘经收集后外售,职工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为废活性炭和废紫外灯管,在危废暂存间暂存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理处置。
5、项目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无SO2和NOx排放,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和化粪池处理后经管网排入延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
根据《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转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内部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方案。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本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为COD0.0047t/a、氨氮0.0002 t/a、SO20 t/a、NOX0 t/a、颗粒物0.004 t/a(有组织量为0.0036 t/a、无组织量为0.0004 t/a)、VOCS0.04 t/a(有组织量为0.026 t/a、无组织量为0.014 t/a)。该项目重点污染物需进行双倍替代,项目所需替代量为COD0.0094t/a、氨氮0.0004 t/a,从延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项目剩余减排量(COD129.285t、氨氮14.1687 t)中扣除,颗粒物0.0072 t/a,从新乡市荣盛印染有限公司在减排量(颗粒物4.4676 t)中扣除;VOCS0.052 t/a,从河南晋开集团延化化工有限公司项目剩余减排量(VOCS13.3814 t)中扣除。
四、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相关环保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投运,建设单位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