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环罚决字〔2020〕第110号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0-09-29 09:09:05 浏览量:4244 字号:

新乡市唐庄古典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MA465PQ35F

地址:河南省延津县马庄乡唐庄村

法定代表人:唐拥军

    我局于2020年8月6日对你公司批建不符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年产500套古典家具项目,该项目总投资额为50万元。地址位于河南省延津县马庄乡唐庄村2020年8月6日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喷漆房与你公司年产500套古典家具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不符。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延津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我局于2020年9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延环罚先告字【2020】第1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终止环境违法行为;

2、拆除喷漆工段;

3、给予总投资额(50万元)百分之三的罚款一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延津支行(账号:41001570710050001303,收款单位:延津县财政局)。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延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