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环罚决字〔2020〕第121号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0-09-29 09:19:55 浏览量:3921 字号:

河南二建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068928593R

地址: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庆

    我局于2020年8月17日对你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年产8万吨钢结构项目,地址位于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北区,2020年8月17日,省生态环境厅检查组和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危废间建设不规范、密闭不严,危废间油漆存放向外流渗,废油漆桶在生产车间及一般固废场所乱放未进入危废间,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延津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我局于2020年9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延环罚先告字【2020】第12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十五条第十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一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延津支行(账号:41001570710050001303,收款单位:延津县财政局)。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延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