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飞鹏升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579233937K
地址: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申爱龙
我局于2020年8月22日对你公司工业垃圾露天堆放未采取抑尘措施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年产1.5万吨起重锻件项目、年产1万吨起重吊钩组产品项目,地址位于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北区,2020年8月22日,市异地互查组联合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办公楼西侧工业垃圾露天堆放未采取抑尘措施。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延津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我局于2020年9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延环罚先告字【2020】第12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延津支行(账号:41001570710050001303,收款单位:延津县财政局)。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延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