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环罚决字〔2020〕第130号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0-11-13 10:55:14 浏览量:4046 字号:

新乡市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MA45GLRQ81

地址:延津县榆林乡夹堤村村西102号

法定代表人:吕增凯

    我局于2020年9月21日对你公司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年产5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项目,地址位于延津县榆林乡夹堤村村西102号,2020年9月2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厂区地面积尘较厚,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延津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我局于2020年10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延环罚先告字【2020】第13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四万元的行政处罚。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延津支行(账号:41001570710050001303,收款单位:延津县财政局)。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延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