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环罚决字〔2020〕第156号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0-12-02 08:56:05 浏览量:4266 字号:

河南天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工地:

社会信用代码:410726197506113812

地址: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北区经十五路南段

负责人:宋张彦

我局于2020年10月27日对你公司项目工地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项目工地,地址位于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北区经十五路南段,2020年10月23日,省秋冬季攻坚专项暗访组在对你单位河南天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工地铲车正在进行土方作业,10月27日延津县环境执法人员对项目工地核查时,发现工地南侧黄土裸露未覆盖。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延津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我局于2020年11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延环罚先告字【2020】第15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到位

2、给予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延津支行(账号:41001570710050001303,收款单位:延津县财政局)。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延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