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民生路周边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公告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0-12-28 09:24:24 浏览量:1811 字号:

延津县民生路周边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已经延津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内容

征收范围:新长南线以北、胜利路以南、西安大道以西(临路30米除外)、民安路以东,总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9300平方米,土地约384亩。

征收内容: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征收主体

      人:延津县人民政府

    门:延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被征收人

被征收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四、征收期限

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三个月。

五、征收标准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了《延津县民生路周边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原则及具体补偿标准按此方案执行。

望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做好征收工作,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延津县民生路周边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201217日


附件

延津县民生路周边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延津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通过充分征求被征收人和各方面的意见,结合该区域实际,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内容

征收范围:新长南线以北、胜利路以南、西安大道以西(临路30米除外)、民安路以东,总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9300平方米,土地约384亩。

征收内容包括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征收主体  

延津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实施单位  

延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被征收人

被征收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五、征收期限

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三个月。

六、征收补偿依据

(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对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和未经批准的各类架(埋)设管线等一律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在该区域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及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屋产权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不清晰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性质不一致时,以土地使用证登记性质为准。

(三)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与证件标识面积不符的,以公布的征收调查结果为准,被征收人对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向有测绘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申请测绘,以测绘报告为准。

(四)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层高、成新的测量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屋测量规范》执行。

(五)被征收房屋已租赁的,只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七、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为居民的居住和商业用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临时房屋、仓储用房、厂房、棚等,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腾空房屋、验收合格、交出钥匙后,领取货币补偿款。

2、产权调换

1)置换方法

被征收户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1进行置换;沿新延路以北正在营业的一层商业门店视为商业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1:1进行置换;空闲土地及独院房屋基层所占土地以外的净地价值,依据评估价进行补偿。

2)结算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及时与被征收户结清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附属物补偿等相关费用,同时应结清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被征收人应选择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近的安置房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补偿。

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以下标准结清差价:

被征收户房屋面积的7%以内的部分享受成本价,2983元/平方米结算。

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7%的部分,按照市场价4150元/平方米结算

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最多不能超过最小户型面积。

3、安置房位置

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住宅安置房位于瑞泽苑C1#部分、C7#楼、B1# —B6#楼 、文广区A7#楼、A12#楼(其中C1#、C7#、B2#、B3#、B5#、B6#为现房;A7#、A12#、 B1#、B4#为期房)。商业用房位于B1#、B4#、C1# 一楼、C3-C7连接部。                

安置房实际户型和建筑面积以房管部门最后核定的数据为准,不受差额面积±3%限制,房款多退少补,据实核算。

八、附属物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只进行货币补偿。

九、过渡期限、方式及补偿标准

(一)过渡期限

本次安置房建设的期限:选择现房为6个月,选择期房为12个月。

(二)搬迁费

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准,在公告期限内搬迁完毕并经验收合格的被征收户,按每平方米5元支付搬迁费。货币补偿支付一次搬迁费,产权调换支付两次搬迁费。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

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准,在公告期限内搬迁完毕并经验收合格的被征收户,依据过渡期限,每月每平方米支付4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因征收人原因延长过渡期的,延长过渡期内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延期安置补助费。

(四)停产停业损失费

商业房以实际营业面积为准,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十、奖励措施

为加快房屋征收及项目建设进程,对积极搬迁的被征收户进行奖励。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收户按照规定期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交房屋的,依据交房单,进行如下奖励:30日内交房的,按照被征收的合法房屋总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每户奖励10000元;31—60日内交房的,按照被征收的合法房屋总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每户奖励8000元; 61—90日内交房的,按照被征收的合法房屋总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每户奖励5000元,超过90日的不再奖励。

被征收的临时房屋、厂房等根据实际情况给予 5000到50000元不等奖励。

十一、选房办法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交房顺序,优先选房选好房屋后,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结清相关费用。选房后3个工作日内不签订协议的,取消所选房源。

    十二、其他事项

区域内的空闲宅基地,规定时间内附着物清理完毕并签订协议的,可以按照安置房成本价购买140平方米左右安置房一套。

    征收范围内已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处置权归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必须按规定期限搬迁完毕,将房屋交给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必须保证原房屋门、窗、水、电、线路等设施完好无损,否则按评估价扣减补偿费。

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且拒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方案由延津县民生路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