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净洁建筑垃圾回收再生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新乡市鸿源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延津县净洁建筑垃圾回收再生有限公司建筑垃圾回收再生产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环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局委班子会研究决定通过后,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环评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按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二)项目营运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投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处理后经管道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投料粉尘排放量为0.2038t/a,其中有组织颗粒物排放量为0.0038t/a,最大排放速率为0.0013kg/h、最大排放浓度为0.26mg/m3;无组织颗粒物排放量为0.2t/a,最大排放速率为0.067kg/h;入罐工序每条免烧砖生产线粉尘经除尘器处理后,1个水泥储罐排放量为0.009t/a,排放速率为0.003kg/h,排放速率为0.025kg/h,排放浓度为8.3m3 /h。入罐工序每条路基材料生产线粉尘经仓顶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总量为0.00335t/a,最大排放速率为0.075kg/h,最大排放浓度为8.3mg/m3;配料及搅拌投料时每条免烧砖生产线粉尘有组织排放量为0.00855t/a,排放速率为0.00285kg/h,排放浓度为0.2375mg/m3,无组织排放量为0.0225t/a,排放速率为0.0075kg/h。每条路基材料生产线粉尘有组织排放量为0.0031825t/a,排放速率为0.0011kg/h,排放浓度为0.092mg/m3,无组织排放量为0.008375t/a,排放速率为0.0028kg/h,均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中水泥仓及其他通风设备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排放浓度10mg/m3标准要求。经预测,无组织颗粒物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4915-2013)颗粒物无组织监控浓度0.5mg/m3浓度限值。
2、废水:本项目清洗工序产生的生产废水经循环水池沉淀过滤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
3、噪声:该改建项目产生噪声设备水洗轮、压滤机、循环水池等设备,经厂房隔音、基础减振和距离衰减后,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敏感点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改建项目产生的固废为一般固废,一般固废主要为清洗时产生的泥饼,泥饼在密闭厂区泥饼堆场存放,收集后出售;职工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置。
5、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检测及监控设备、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相关环保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投运,建设单位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