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发改〔2020〕166号 延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我县城市公共供水价格的通知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01-04 15:29:27 浏览量:2253 字号:

延津县首创水务有限公司:

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1810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关于全面推进和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豫发改价管〔2014〕1179号)等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等有关规定,经过成本监审、社会风险评估、价格听证等程序,经县政府2020年12月25日十四届第64次常务会议同意,调整我县城市公共供水价格。现将调整后延津县城市公共供水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类别用水价格为: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将居民生活用水各阶梯水价级差由1:1.5:2调整为1:1.5:3,计量缴费周期由按月计算调整为按年计算。每户按4ロ人计算,每增加1人,年用水量基数增加36立方米。具体价格标准为:第一阶梯每户每年用水量为144立方米(含)以内,到户价格由每立方米1.35元调整为2.35元;第二阶梯每户每年用水量在144-240立方米(含),到户价格由每立方米2.00元调整为3.53元;第三阶梯每户每年用水量240立方米以上,到户价格由每立方米2.70元调整为7.05元。合表用户以及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在第一阶梯基础每立方米加收0.05元。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由每立方米2.4元调整为3.53 元。

(三)特种用水(用水范围为洗浴、洗车用水)由每立方米 3.4元调整为5元。

以上各类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按有关规定征收。

二、对城市低收入群体实行保障措施

为确保我县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用水不受影响,继续实行水费减免政策。低收入家庭凭县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每每户可据实减免3立方米水费。

三、建立调整联动机制

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价格调整时,我县城市公共供水价格同步、同向调整。

四、加强运营管理

供水企业要加强和完善运营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建立成本控制机制,降低供水成本;提高便民服务水平,改进行业作风,完善服务热线建设,提高快速抢修等应急处理能力,及时解决用户反映的实际问题,努力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执行时间

本通知2021年3月1日抄见表量执行。

 

 

 


                                             延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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