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豫丰商砼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061382081E
地址:延津县丰庄镇丰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连河
我局于2020年11月23日对你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超标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地址位于延津县丰庄镇丰庄村,2020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委托环联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铲车(机械型号:LG933L)现场进行尾气检测,经过三次检测,烟度值结果分别是11.21(m-1)、10.34(m-1)、10.20(m-1),排放限值是1.61(m-1),均超过排放限值,结果判定尾气排放不合格。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延津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我局于2020年12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延环罚先告字【2020】第16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2、给予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延津支行(账号:41001570710050001303,收款单位:延津县财政局)。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延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