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777997794J
地址: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赵连房
我局于2020年11月14日对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年产5000吨钢结构项目,地址位于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北区,2020年11月12日,省秋冬季攻坚专项暗访核查组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厂房改造,有物料未覆盖。2020年11月14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再次核查时,发现你公司生产车间东侧围墙旁边露天堆放沙土料堆未覆盖。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延津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我局于2020年12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延环罚先告字【2020】第16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延津支行(账号:41001570710050001303,收款单位:延津县财政局)。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延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