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环罚决字〔2020〕第167号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01-12 15:17:21 浏览量:4261 字号:

扬州市荣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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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新乡市延津县

法定代表人:袁荣

    我局于2020年12月11日对你公司夜间建筑施工作业噪声污染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扬州市荣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东方国际广场项目,地址位于新乡市延津县,2020年12月11日23时13分左右,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东方国际广场一期小区施工工地商业街道路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延津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我局于2020年12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延环罚先告字【2020】第16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五十六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延津支行(账号:41001570710050001303,收款单位:延津县财政局)。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延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