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延环审[2021]03号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新乡市君鑫物贸有限公司新乡市君鑫物贸汽车报废回收拆解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02-02 17:30:54 浏览量:1704 字号:

新乡市君鑫物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海瑞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新乡市君鑫物贸有限公司新乡市君鑫物贸汽车报废回收拆解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环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局委班子会研究决定通过后,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环评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按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二)项目营运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废油液抽取过程设置于封闭式预处理车间,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管道引至UV光催化氧化设备+活性炭吸附罐进行处置,处理后尾气由1根15m高排气筒(P1)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为0.004kg/h,排放浓度为1.78mg/m3,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为10kg/h(15m排气筒)的要求,同时满足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附件1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其他行业非甲烷总烃80mg/m3,处理效率70%的排放限值要求。

破碎车间金属破碎粉尘经破碎机自带袋式除尘器处理,塑料破碎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1套袋式除尘器进行治理,治理后粉尘通过同1根15m高排气筒(P2)有组织排放,排放速率为0.0136kg/h,排放浓度为2.72mg/m3,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为3.5kg/h(15m排气筒)的要求,同时也能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中三、其它所有涉气工业企业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 mg/m3的要求。

2、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管网排至延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车辆冲洗水、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治理后达标回用于地面、车辆冲洗;厂区排污口废水能够满足延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的限值要求。

3、噪声:主要噪声来自报废汽车拆解线上各类设备(如拆解机、剪断机、打包机等、破碎机、安全气囊爆破机等),经厂房密闭及距离衰减后,各厂界的噪声预测值为43.8~58.4dB(A),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昼间60dB(A)的要求。

4、固废:废玻璃、其他不可用杂物属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物资回收公司,其他不可用杂物送至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燃料类废油液、废安全气囊、非燃料类废油液、废制冷剂、废铅酸电池、含铅汞部件、废三元催化器、废线路板、废电容、废活性炭为危险固废,拟分类集中收集在危险废物暂存间临时存放,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含油污泥属危险固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四、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检测及监控设备、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相关环保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投运,建设单位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经办人:周浩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