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延环审[2021]09号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新乡市新宇塑业有限公司年产塑料瓶30万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02-18 11:10:39 浏览量:1153 字号:

新乡市新宇塑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北悦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乡市新宇塑业有限公司年产塑料瓶30万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环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局委班子会研究决定通过后,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环评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按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二)项目营运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废气为吹瓶机预热及吹瓶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每台吹瓶机设置集气罩1个,废气经UV光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60 mg/m3的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文《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中其他行业工业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非甲烷总烃2 mg/m3的要求

2、废水:项目生活污水化粪池进行处理后定期清运;冷却水经企业设置的冷却水池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3、噪声:工程噪声主要包括吹瓶机等设备噪声和空压机、泵机工作产生的空气动力噪声,噪声源强为70~90 dB(A)。工程设备优先采用低噪声设备,在采取室内布置的同时,对设备及设施采取加装减振基础、消声装置等措施后,能够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营运期一般工业固废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危险废物为设备维护产生的废机油

不合格产品在一般固废间暂存,定期外售。企业应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相关要求对一般固废进行暂存,一般固废暂存间应采取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

废机油要放入符合标准的收集桶内,加上标签收集桶放入采取”措施的危废暂存间内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的要求储存周期不得超过1年,并应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四、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检测及监控设备、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相关环保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投运,建设单位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经办人:周浩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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