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延环审[2021]10号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新乡市云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建筑抹灰石膏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02-18 11:11:21 浏览量:1203 字号:

新乡市云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新乡市一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新乡市云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建筑抹灰石膏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环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局委班子会研究决定通过后,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环评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按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二)项目营运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粉状物料入筒仓粉尘,以及人工投料、搅拌、入成品仓、包装及输送产生的粉尘。

1)有组织:各筒仓不同时卸料,卸料时呼吸粉尘经脉冲式袋式除尘器治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人工投料口上方设置集气罩、搅拌机自带呼吸口、成品仓呼吸口、包装机输出物料口上方设置集气罩,以上产尘点粉尘收集后一并,经密闭负压管道输送至袋式除尘器,治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颗粒物排放速率3.5kg/h及排放浓度120mg/m3的要求;同时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中颗粒物排放限值不高于10mg/m3

2)无组织:无组织排放源主要为原料堆存、卸料、投料粉尘以及厂内汽车运输扬尘等。评价提出:本项目所有块状物料进库存放、粉状物料用筒仓存放,禁止露天堆存,车间、料库四面密闭,通道口安装卷帘门,无车辆出入时将门关闭;皮带输送机进行密闭送料;除尘器卸灰不直接卸落到地面,卸灰区封闭;厂内道路硬化,厂区无裸露空地,闲置裸露空地绿化,并定期对厂区道路洒水清扫;企业出厂处配备高压清洗装置对所有车辆车轮、底盘进行冲洗。采取以上措施后,本项目粉尘无组织排放源对厂界处贡献值为0.0015mg/m3~0.0017mg/m3,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厂界浓度1.0mg/m3的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中颗粒物无组织厂界排放排放浓度不高于0.5mg/m3

2、废水:本项目外排废水仅为员工的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排放量为144t/a,废水水质为COD250mg/LSS200mg/LNH3-N25mg/LTP3.0mg/LTN30mg/L,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集聚区污水管网,进入延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治理。

3、噪声:本项目高噪声设备主要有:搅拌机、包装机等设备,噪声源强为75-85dB(A),经采取设备车间密闭隔声等措施后,预测厂界噪声值为35-47dB(A),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昼间60dB(A)、夜间50 dB(A)的标准要求。

4、固废:本项目一般固废为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与废原辅材料包装袋,根据核算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大约为30t/a,废包装袋产生量为0.64t/a。处置措施为:袋式除尘器粉尘定期清理,回用于投料工序;废包装袋,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至废品收购站。建设单位应在厂区内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1座,面积不小于5m2,暂存间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理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

四、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检测及监控设备、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相关环保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投运,建设单位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经办人:周浩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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