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延环审[2021]12号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河南清水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清水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二期混凝土自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02-18 11:12:13 浏览量:1251 字号:

河南清水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新乡市一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南清水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清水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二期混凝土自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环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局委班子会研究决定通过后,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环评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按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二)项目营运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废气污染物为粉尘,主要产生于配料仓入料工序(石子、机制砂)、筒仓入料粉尘、、搅拌工序和原料堆存、装卸、厂内运输等工序

有组织排放源配料仓入料工序(石子、机制砂)会产生粉尘。评价提出:配料仓入料工序(石子、机制砂)入料口侧方安装集气罩进行粉尘收集,搅拌工序建设密闭的搅拌楼,对搅拌入料工序产生的粉尘进行负压收集,收集后的粉尘由管道共同通入一台袋式除尘器处理,治理后的尾气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配料仓入料工序(石子、机制砂)和搅拌入料工序有组织粉尘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为0.0233kg/h0.056t/a)2.33mg/m3,能够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2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中水泥仓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的限值要求向筒仓入料过程中会产生粉尘,本项目共设置筒仓4座,每个筒仓均安装脉冲式袋式除尘器产生的粉尘由除尘设施收集,经脉冲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尾气通过高于仓顶3m的排气筒(总高度不低于15m)排放。每个筒仓上料粉尘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为0.0088kg/h(0.0088t/a)、4.4mg/m3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2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中水泥仓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的限值要求

无组织排放源主要为原料堆存、卸料、配料仓入料工序(石子、机制砂)未收集粉尘以及厂内汽车运输扬尘等。评价提出:本项目所有块状物料进库存放、粉状物料用筒仓存放,禁止露天堆存,库内安装喷雾抑尘装置;车间、料库四面密闭,通道口安装卷帘门,无车辆出入时将门关闭;皮带输送机进行密闭送料;除尘器卸灰不直接卸落到地面,卸灰区封闭;厂内道路硬化,厂区无裸露空地,闲置裸露空地绿化,并定期对厂区道路洒水清扫;企业出厂处配备高压清洗装置对所有车辆车轮、底盘进行冲洗。采取以上措施后,能够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3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0.5mg/m3的标准要求。

2、废水: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搅拌机清洗水及车辆冲洗水处理措施为:在厂区建设一个容积20m3的沉淀池和砂石分离机对废水进行处理,处理后废水回用于搅拌机冲洗或用于地面洒水,不外排。

3、噪声:该项目高噪声设备主要为搅拌机,声源强度在70~85dB(A)之间。经厂房密闭隔音和距离衰减后,预计厂界噪声47~56dB(A),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昼间60dB(A)的标准要求。

4、固废: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一般固废废砂石和除尘器收集尘。废砂石和收集尘在一般固废暂存间临时存放,定期回用于生产。

建设单位已在厂区内建设1间10m2的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能够满足全厂固废暂存间的要求。一般固废集中在暂存间内,暂存间地面要硬化处理,做到防风、防雨、防晒等要求,暂存间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理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要求

四、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检测及监控设备、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相关环保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投运,建设单位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经办人:周浩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2月10日


关闭